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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省交通厅、财政厅1990年9月24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财政部(90)交运宇136号文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按国家规定征收,用于我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事业费,属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运管费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第四条 征收范围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包括城乡各种客货运输,人工浮运、轮渡(不包括公路渡口和民间渡口)]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凡在我省境内水路运输代办运输业务(包括旅客、货物中转,组织货源等)的服务企业、单位以及港区内的装卸、仓储业务。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对从事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人工浮运和拖带的竹木排,均按营运(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计征。
    (二)对为水路运输代办运输业务的服务企业、单位及在港区内的装卸、仓储业务,按营业、装卸、仓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计征。
    (三)对难以准确反映营业收入的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按其营运船舶的下列标准计征:
    1.各类机动船,货船按船舶定额载重吨位计征,每个吨位每月1。10元;客船按定额载客位,每个客位每月0.80元。
    2.各类非机动船(包括驳船、帆船等)每定额载重吨位每月 0.70元。
    3.非交通部门拖轮技主机定额功率每千瓦每月2元。
    第六条 征收办法
    运管费的征收,国营船舶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船舶,由其主管的港航管理部门(船籍所在地)按月(或季、年)征收。集体船舶运输企业在省内运输的,其运管费由运输发生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按当航次营运收入的百分之二计征,在省外运输或从省外起运的,应于每季终了前十日内持货票到其船籍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补交运管费。
    (一)凡按营运、营业收入总额缴纳运营费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于次月十日前向其主管的港航管理部门缴纳上月的运管费。
    (二)凡按船舶定额载重吨位(客位)缴纳运管费的水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缴纳下月的运管费。
    (三)按定额载重吨缴纳运管费的船舶, 如进厂大中修,封存或停业,船舶单位或个人应向港机管理部门办理排停手续。经核准后,收回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下月起停征运管费。恢复营运时,发还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同时起征运管费。船舶恢复营运时间在月度十五日前的,按全月计征,在月度十五日后的,按半月计征。
    (四)凡在我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或由我省港航管理部门核发运输,服务营业许可证的外省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本条(一)、(二)、(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缴纳运管费。
    (五)半年以上长期固定在我省从事运输的外省船舶的运管费,由其主管(或船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然后与我省运输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省级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在征收运管费的同时,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核发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费收据和同期有效的单船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任何单位不得重征。
    运管费的缴费收据和缴讫证由省航运管理局统一印制。运管费的缴费收据套印“江西省财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监制章。”运管费缴讫证套印《江西省航运局运管费征收专用章。”缴费收据和缴讫证,实行逐级管理,按月(季)发放。地(市)港航管理部门负责领取发放和审销,并接受上级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运管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 港航管理入员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
    (二)从事港航行政管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三)港航管理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四)港航行政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船、通信、宣传、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服务设施);
    (五)港航管理部门的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以上费用必须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属经费开支的部分,按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属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建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支用。
    第九条 运管费的管理
    (一)运管费分成比例:县(市)留百分之六十五(县交通局百分之三,县港航站百分之六十二);上交地(市)百分之十五;(地市交通局百分之三、港航管处百分之十二);上交省航运局百分之二十。具体分成办法,各地(市)根据怕况,可采取定比留用和上交;或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解集中,支出按比例回拨。
    具体解缴运管费时间:各县(市)港航管理站(处,所)收取的运管费,于月终后五天内按比例或全额上解地(市)港航处,地(市)港航管理处进行统一汇总,于月后十天内按比例上解省航运管理局。地(市)采用收入集中,支出回拨办法的,于月后十天内按比例及时回拨各县(市)。
    (二)运管费要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帐目日清月结。年度终了,各港航管理单位运管费收支结余中,凡核定的支出预算指标内的节余,留给本单位结转下年度使用。除核定的支出计划以外的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三)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编制运管费年度收支计划。县(市)港航管理站编制的运管费收支计划,报地(市)港航管理处由地(市)港航管理处审查汇总,报经地(市)交通局、财政局审核盖章后,由地(市)港航管理处报省航运管理局,由省航运管理局审核汇总,连同各地(市)上报计划,于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省航运管理局的收支计划,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四)各级港航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运管费月、季、年度收支财务决算报表,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由县(市)港航管理站报地(市)港航管理处,地(市)港航管理处汇总季、年度财务决算报省航运管理局,省航运管理局审核汇编于季后28天,年度终了50天内报送交通厅、财政厅(季度附分地市汇总表,年度附地市港航管理处决算)。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应报同级财政审批。
    (五)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管费的征收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运管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每日以应缴费款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收人纳入运管费统一管理。
    对拒不缴纳运管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收缴运输(或服务)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缴费企业、单位或个人,对征费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先缴费,然后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港航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酌情处以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由省航运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O年十月一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时间:2007-8-28 18:49
信息类别:规费征收
信息来源:抚州市交通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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