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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系统宣传报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宣传报道员是交通宣传工作的主力军,是交通对内外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宣传报道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宣传报道员在业务上接受省厅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宣传报道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交通行业的情况,熟悉交通工作;
  (三)热爱党的新闻事业,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刻苦、勤奋;
  (四)新闻敏感性强,有较强的采访和写作能力。

  第四条 宣传报道员的职责;采写稿件、反映信息、联络沟通。

  第五条 宣传报道员的任务;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和稿件,配合省厅完成有关专题宣传活动任务;
  (三)及时向《江西交通》(杂志)和《江西交通信息网》提供线索、沟通情况、反映信息;

  第六条 宣传报道员采写的稿件,《江西交通》杂志、《江西交通信息网》优先采写。宣传报道员每年至少在《江西交通》(杂志)和《江西交通信息网》上合计发稿12篇。

  第七条 宣传报道员要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省厅定期开展优秀宣传报道员评选活动。优秀宣传报道员优先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采风等活动。

发布时间:2006-1-19 16:57
信息类别: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江西省交通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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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抚州市交通管理局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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