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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系统宣传工作综合评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交通宣传工作是交通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宣传报道工作的综合考核评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工作综合考核内容包括:
  (一)对内、外宣传工作综合情况;
  (二)稿件采用情况;
  (三)宣传工作“五个一”硬件设施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时,按单位、地域大小分级进行评比,并按评比高低排名。

  第四条 综合评比奖励项目包括:
  (一)全省交通系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二)全省交通系统优秀宣传报道员。

  第五条 评比标准

  (一)全省交通系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人员落实,有 齐全的宣传设备和必要的宣传阵地;
  (2)宣传报道工作有计划、有成效、有总结,有稿件刊用登记表、稿件刊登或用稿单据复印件;
  (3)积极开展宣传报道业务培训等活动;
  (4)《人民日报》、《江西日报》、《中国交通报》等重要报刊订阅情况;
  (5)宣传工作综合评分名列前茅。
  (6)单位和班子及其成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二)全省交通系统优秀宣传报道员
  按个人稿件采用记分额,从高分到低分评选。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条 稿件记分标准:
  (一)被中央级综合媒体刊用的新闻类稿件,每篇计30分;
  (二)被省部级综合媒体刊用的新闻类稿件,每篇计20分;
  (三)被《江西交通》(杂志)和《江西交通信息网》刊用的新闻类稿件,每篇计10分;
  (四)被市级综合媒体刊用的新闻类稿件,每篇计8分;
  (五)被其他媒体刊用的新闻类稿件,每篇计4分;
  (六)刊用稿件(含播音或解说文字)每超过800字,乘以2倍记分;
  (七)刊登在报纸上的稿件,根据其版面位置,实行浮动计分。一版发稿,分值上浮为200%,一版头条稿分值再上浮100%。中缝刊用稿件不记分;
  (八)图片报道比照相应媒体单篇文字稿件计分;
  (九)内容相同的稿件在不同媒体刊用,以最高标准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十)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为中央级综合媒体;《江西日报》、《中国交通报》、江西电视台、江西人民广播电台为省部级综合媒体、《中国公路》等交通部部属子媒体、中央其他部委办的媒体、《江南都市报》等全省发行的省级都市类媒体、各设区市主办的党报为市级综合媒体。除以上明确规定的之外、有正式刊号的均属其他媒体。

  第七条 《人民日报》、《江西日报》、《中国交通报》等重要报刊订阅情况酌情参考。

  第八条 考评时,各单位上报年度宣传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填报《年度单位用稿登记表》、《年度个人用稿登记表》,报送有关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用稿通知单。

  第九条 省厅成立全省交通系统宣传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宣传处,负责考核评比具体工作。

  第十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将获得相应奖励,考评结果纳入各单位党建工作目标管理。

发布时间:2006-1-19 16:58
信息类别: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江西省交通厅
发 布 人:抚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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