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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管理收费标准及依据

 

序号

项目

名称

收费

性质

收费

标准

计量

单位

收费范围或对象

收费依据

1

水路运输管理费

事业性收费

运费收入

1.6%

营业性运输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37号)

省财政厅(90)赣财工字第151号、省交通厅(90)赣交财统第78

2

货物港务费

事业性收费

每吨次(省内)

0.60

托运人或收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37号)

省物价局赣价工字(1993)第014号、省交通厅赣交综发(1993)第001

每吨次(长江沿线)

0.80

3

停泊费

事业性收费

运费收入

2

营业性运输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37号)

省物价局赣价工字(1993)第014号、省交通厅赣交综发(1993)第001

每艘每月

60

固定停泊在港区的船舶

每艘每月

200

固定停泊在港区的船舶

4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事业性收费

五日内使用每平方米每次

0.20

托运部门和物质单位

省人民政府赣发[1998]67号文印发《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赣价工字[1993]014号、省交通厅赣交综发[1993]001

关于颁发《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

六日至十日使用每平方米每次

0.40

十日以上使用每平方米每次

0.80

滩地、场地使用每月每平方米

0.80

岸线(坡)使用费每月每米

2.00



发布时间:2006-1-18 10:12
信息类别:阳光政务
信息来源:抚州市交通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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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抚州市交通管理局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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