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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一览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2、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十条

  3、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条件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④、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4、许可数量: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实行宏观调控

  5、许可权限:县(区)内班线由县(区)运管所许可;设区市内跨2个县级以上班线由市运管处许可;跨设区市及以上班线由省运管局许可。

  6、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书→受理与初审→审核→会议研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7、办理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8、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如实填写《客货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从事客运经营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经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客运经营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客源分析、实载率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6)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证明)复印件。

  9、申请书示范文本
  由受理的运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

  10、许可收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25元/本

  11、具体办理机构:市运管处运输管理科

  承办人员:肖泉明、邹琨、胡勇、徐洁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794—823161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2、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3、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有从事危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从事危货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4)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5、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从事危货经营的申请书→受理与初审→审核→会议研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6、办理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如实填写《客货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五辆以上危货运输专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从事危货险物运输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经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4)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5)提供安全学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必要的通讯工具证明。
  (7)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证明)复印件。

  8、申请书示范文本
  由市运管处向申请人提供

  9、许可收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25元/本。

  10、办理机构:市运管处运输管理科
  承办人员:肖泉明、邹琨、胡勇、徐洁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794—8231612
 
  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及相关人员上岗资格证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及相关人员上岗资格证(从业资格证)

  2、许可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406号令)第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许可条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

  4、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5、办理程序:申请→县运政机构初审→设区市运政机构审核并组织考试

  6、办理许可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6日内安排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作出书面处理。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材料
  (1)如实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1寸免冠彩照三张。

  8、申请书示范文本
  由受理的运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

  9、许可收费:见收费标准(表三)

  10、办理机构:市运管处维管驾培科
  承办人员:江开梅、蔡小英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794-8219423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省内、市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和省际客运航线)。

  2、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七、八、九、十三、十五条。

  3、许可条件: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省内、市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和省际客运航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3)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②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③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④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⑤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6)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①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②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船容2000立方米;
  ③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④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⑤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容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7)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8)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4、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5、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从事经营的全部材料受理审核(审批)报上级审批

  6、办理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8、申请书示范文本
  由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

  9、收费标准:无

  10、办理机构:港航管理处

  承办人员:许金根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794-8262301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许可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及有效船舶证书、适任证书。
  (2)有较稳定的客货源。
  (3)属客运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4、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5、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县站(所)审核→设区市港航处审核→省航运管理局审核→交通部审批

  6、办理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区市港航管理部门的请示报告。
  (2)如实填写《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3)可行性报告。
  (4)《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新增运力资金来源证明。
  (6)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8、申请书示范文本
  由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

  9、收费标准:无

  10、办理机构:港航管理处
  承办人员:许金根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794-8262301
 
  出租客运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租客运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许可依据: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交运字[1989]709号)第五条,交通部令《营业性道路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第七号)第二条,抚州市政府《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3、许可条件:申请出租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实行公司化经营,采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
  (1)组织条件:
  ①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②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
  ③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④取得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经营权。
  (2)人员条件。配备足够的能满足业务要求,并符合国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调度人员及驾驶员。从事出租客运驾驶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②、持相应驾驶证三年以上,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③、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各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
  (3)资金条件。除固定资产外,拥有不少于固定资产价值5%的流动资金。
  (4)车辆条件:
  ①、用于经营的车辆不少于20辆;
  ②、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购车辆,车辆综合技术性能达一级;
  ③、车辆达“七统一”要求。
  (5)设备条件:
  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坚实平整的专用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得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二倍。

  4、许可数量:本许可有数量限制。

  5、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书→受理与初审→审核→会议研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6、办理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含客源分析、实载率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2)如实填写《客货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3)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4)单车材料:如实填写《营业性客运车辆购置(更新)审批表》、《营运汽车道路运输证发放申请表》;购车发票复印件、旅客保险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从事出租客运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8、申请书示范文本
  由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

  9、许可收费:25元/本

  10、办理机构:市运管处运输管理科

  承办人员:肖泉明、邹琨、胡勇、徐洁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794-8231612
 
  载运危险物品准运证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载运危险物品准运证

  2、许可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

  此许可项目需等待上级主管理部门颁发实施细则后方可办理。
 
  在港口内进行采挖、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港口内进行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37条
  本市无港口暂时无人申请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许可名称: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11条
本市无港口暂时无人申请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

  1、许可名称: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

  2、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45、55、56条;《路政管理规定》第9、
10、15、16条

  3、办理机构:委托市公路管理局办理
  承办人员:袁建设
  联系电话:0794-8357237
 
  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

  1、许可名称: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

  2、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50条;《超限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3、办理机构:委托市公路管理局办理
  承办人员:袁建设
  联系电话:0794-8357237

发布时间:2006-1-18 9:1
信息类别:阳光政务
信息来源:抚州市交通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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