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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守则(国务院国经劳字56号批准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
一、必须在渡口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地位上标明载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二、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从船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三、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四、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五、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六、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发布时间:2006-1-16 17:11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交通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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